就说这个初中生的年龄也是存疑的,因为这个年龄一开始案卷里面记录的很清楚,是案发时未满十四岁的。

但是到了后面的笔录里,这个被害人的年龄就变了,从案发未满十四变成了刚满十四。

前后就是两个月的相差时间。

但是这两个月在法律上而言,非常非常关键。

因为有没有年满十四岁,就是这种案件定罪的关键。

法律是明文规定过得,如果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要以强奸论处。

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幼女的前后年龄不一就很奇怪了。

特别是,这个幼女的户籍信息上,也是前后年龄不一的。

案发的时候,户籍信息写的是9月份出生的,但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户籍信息就变动了,变成了7月份出生了。

而案发的时间刚好是卡在中间的8月份。

这种户籍信息的变动自然是不会在案卷里的,但是现在查一个人的户籍信息对于一个派出所所长而言实在是太容易了的。

直接在办公室电脑上打开内网,然后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就行了的。